|
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问答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地制宜,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 现就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因为生产经营者知悉原料的采购、使用情况,掌握着产品的生产加工、检验、储存和运输情况,掌握着生产加工的工艺技术,知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风险,具有食品安全的信息优势,企业只有依法经营,才能将这些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降低到最小。
二、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有哪些?
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1) 组织起草有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2)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3)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4)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5)组织安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6)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安全性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7)依法对食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括副食品,以下相同)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 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五)前店后场式临街商店销售现场加工食品的;
(六)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七)在集贸市场销售经过加工的熟食、 食品成品、半成品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情形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食品的;
(二)取得餐饮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三)农民个人出售食用农产品$包括集贸市场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
(四)流动食品摊贩;
(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和铁路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等。
六、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七、《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哪里申请办理?
到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许可提交的材料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要进行名称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食品陈列区和生、熟食品分别陈列区);
5、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主要包括食品销售、食品用具、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质量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消费投诉等方面的制度;
9、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九、对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交的材料有什么要求?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十、企业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需要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十一、工商机关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后的审查期限有多长?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十二、食品流通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十三、食品流通许可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吗?
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工商所接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通知书”后,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到现场进行核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十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期满后怎么办?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 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
十五、许可机关依法应当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做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十六、如果不小心遗《食品流通许可证》怎么办?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十七、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如何保管和使用?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十八、工商机关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工商机关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主要有哪些措施?
1、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4、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如何处理新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与原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关系?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哪些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十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哪些日常管理职责?
1、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安全法》,凭证办理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如果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工商部门报告。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员工培训,学习相关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食品检验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禁止患有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4、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5、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十三、食品经营者如何建立进销货台账?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十四、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有哪些要求?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十五、经营散装食品要注意些什么?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二十六、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要符合哪些规定?
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 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二十七、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有哪些管理义务?
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其他。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十八、对食品广告有哪些特殊要求?
1、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九、食品经营者如何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抽样检验工作?
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三十、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将面对怎样的处罚?
1、经营禁止性食品的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视情节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违反其他经营管理职责规定的$视情节可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包装和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视情节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比销售禁止性食品的行为处罚幅度要轻一些。
4、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不履行管理义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6、食品广告内容违法,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社团、 组织和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的连带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7、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8、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的,拒绝工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9、没有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相关信息,没有设置公示牌,及时公开相关食品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